当已经取得注册的机动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所限定的相关条件时,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必须将上述车辆转交给专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业务的企业,这些企业依照相应规定会对机动车进行严谨的登记、细心的拆解以及彻底的销毁等处理步骤,然后将经过整理过后的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递交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他们负责注销这些证件以示结束。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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