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工程的情形具体如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承包人有权拒绝交付已完成的工程,包括两种情况:
一、工程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双方确认的进度款发包人未足额支付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双方确认的工程价款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尚未结算,通常主要是进度款。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是什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方式有两种即折价和拍卖。如果通过折价方式实现优先权,则可以在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需经过司法程序。但如果双方折价行为损害第三人(如同样拥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抵押权人等)利益的,第三人可能会申请法院撤销折价协议。
对于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优先权,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对建设工程进行依法拍卖,但在实践中这并不可行,司法拍卖一般需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处理,而强制执行需要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
所以,作为承包者和发包方来说,也可以把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经营权合同视为承揽合同来对待。而关于承揽合同的诉讼时效以及承揽合同应该遵守的一些法律制度,对此在法律上也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经营权,也严格的限定了承包方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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