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浦口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重点工程建设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既维护了社会稳定与农民利益,又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的顺利建设,有效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地统一。
2003年,南京钢铁联合公司因国家重点工程宽中厚板(卷)项目建设需要,在浦口区沿江街道新化村征用土地。由于征地范围中的28亩土地,已由沿江街道办事处于2002年租赁给张某龙用于某办企业,而张某龙认为自己当时与被告沿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有效,不愿搬迁。征地工作因此搁浅,村民也得不到相应补偿。在此期间,张某龙又多次向国土资源部举报南钢违规征用土地。
2003年6月,浦口区沿江镇新化村以沿江街道办事处无权将该村28亩土地租赁给张某龙为由起诉至浦口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被告张某龙迁出土地,将土地归还给原告使用。
案件受理后,浦口法院十分重视该案的审理。审理中,该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精心调处本案涉及的各种矛盾。一方面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及时进行审理,作出了新化村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的判决,并判令张某龙将在该块土地上设立的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迁出。另一方面该院并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分管院长陈岗和承办法官先多次组织原告、被告与南京钢铁联合公司进行协调,对被告张某龙细释法律,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张某龙与南京钢铁联合公司成功达成企业异地安置重建协议,主动将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从原江洋公司28亩土地上迁出,并放弃上诉。由于该院工作细致,措施得力,从而保证了南钢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宽中厚板(卷)项目得以早日投入投产,某化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该案至此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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