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和青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际,为降低参保居民的就医负担,经研究决定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二、补助待遇。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每个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
三、基金运作。招标选定承办大额医疗补助基金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加强运作监管,不断提升大额医疗补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原城镇居民范围内大病救助费用改由大额医疗补助金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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