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唯一房产可以拍卖。唯一住房满足法定情形可以拍卖。被执行人的子女有自己名下的住房,可以到子女的房屋居住的;被执行人转移房产,妨碍执行、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房屋太奢侈豪华,超过生活所需的标准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是一个债权人,喜欢我写的朋友们,多多评论,转发,关注,让我更有动力。知道还有很多和我一样的人。在这里声明本人写的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不涉及网贷、高利贷、套路贷。
失信被执行人,唯一的住房可不可以被拍卖这个话题一直都是热议。这个关系到失信人和债权人的财产问题。
2014年之前,法律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老赖唯一的住房是不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法院本着人性化管理的方式,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歪用。同时也助长了一些老赖存在于侥幸的心理,把多余的房屋变卖,所得的财产存在父母和子女的名下。这样是债权人非常被动往往这样的案子经常变成一个死案。
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是诉讼中常见的问题,有时候即使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有办法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房产往往是债权人选择执行的重点财产。
由于上述问题越演越烈,欠债人逃债的现象不断发生,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持续下去,挑战法律的底线。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0条明确提出,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三项规定“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这同意参考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的租金,被执行人以执行标准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面的条款,也就等于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按照一定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房屋,或者从被执行款中扣除几年的房租那么实心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就可以被拍卖。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这也体现了为什么最近几年发拍房明显增多的现象。
随着法院的与时俱进,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加大打击逃债人。体现出法律的震慑力。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