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两种商标异议申请流程,供参考。第一种是寻求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需签署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代理机构将代为办理。第二种是异议人本人通过邮寄方式或亲自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需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之后将收到收文条形码并需缴纳相关费用。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有两种商标异议申请流程可供选择:
1.寻求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需要签署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之后,代理机构将代为办理。
2.异议人本人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亲自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人需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到商标注册大厅递交。之后,将收到收文条形码,并需缴纳相关费用。
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期限:3个月 vs. 初步审定公告日起
商标异议申请期限是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制,而初步审定公告日起则是公告期开始计算的时间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异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日起计算。因此,如果申请人想要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起3个月内提出异议,就需要在公告期内提出。否则,异议申请将无法受理。
另外,商标异议的审查程序一般为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对初步审定公告日的商标不予核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程序一般为1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商标异议申请期限为3个月,自初步审定公告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否则异议申请将无法受理。对于不服初步审定公告日的商标不予核准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是保护自身商标权益的重要途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否则异议申请将无法受理。两种商标异议申请流程可供选择,申请人可寻求商标代理机构的帮助或亲自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异议人需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到商标注册大厅递交。对于不服初步审定公告日的商标不予核准决定,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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