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申请鉴定的流程如下:
1、病员家属要求追究医疗责任时,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3、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4、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5、省医疗事物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如对结论不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怎么协商
(一)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二)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为: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疗机构的主体为: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三)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四)双方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协议条款
1、应当载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医疗事故的原因;
3、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4、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5、医患双方的签名。
(五)保证协商协议合法有效的途径
1、公证
2、律师见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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