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欠条上签小名“鸡毛”,还有还款义务吗?
时间:2023-05-06 22:21:37 1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老李给陈某家建住宅,口头约定费用为5万元。完工后陈某支付了4万元,剩余1万元打了欠条,写明六个月后支付。六个月后陈某未主动还款,老李翻出欠条一看,欠款人写的是“鸡毛”。陈某则称“鸡毛”是自己的小名,村里人都知道。多次催款未果,老李将陈某诉至法院索要欠款。

欠条上签字是小名,就可以不还款?

对于签名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要签名能够反映个人行为特征、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承认其具有与正式登记的姓名相同的签名效力,就有还款义务。

本案中,欠条上的签名非陈某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张欠条是陈某所签,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老李应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等等。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交陈某的欠条,同时还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鸡毛就是陈某,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

法院判决后,若陈某仍不还款怎么办?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陈某仍不偿还借款,老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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