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招嫖会留案底吗
1、倘若在网上寻找异性进行性交易并遭到欺诈,一旦向警方报案,通常情况下都不会有法律记录(即所谓“案底”)留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骗者已经与对方就服务价格达成共识,但因个人原因未能真正完成交易,此类行为依然会被视为非法勾搭(即俗称的“聊骚”),因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卖淫嫖娼行为的界定标准来看,只要双方已谈定价格,无论是否真地发生了性关系或者虽已发生性关系但未支付约定价款的均属卖淫嫖娼.对于这种情况,当事人将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一旦遇到类似欺诈案件,受害者报警之后,首先,诈骗者很可能会因诈骗罪名被启动侦查程序;其次,鉴于报案者本身有寻欢之意并已就价格达成一致,由于受外界因素干扰导致未能如愿实施性交易,这类行为亦属于违法的卖淫嫖娼行径,犯罪分子将会接受公安部门给予的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事实上并未发生性交易,且又处于被欺诈状态,此种情况或许可酌情认定为情节较轻,仅仅被给予口头警告乃至罚款500元以下或者五日以内的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下列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因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二、招嫖被诈骗立案会影响政审吗
在法律上,涉及到招嫖行为者将面临行政处罚。
一般情况下,这种行政罚责对个人的政审并不会产生不当影响。
所以,仅因招嫖事件而受骗报案,应在审查过程中占比较小。
若单位有此类犯罪行为,则会受到罚金制裁,同时根据相关法规,应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与其他直接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n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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