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支付的抚养费离婚时是否可以请求增加
时间:2023-06-14 18:26:11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有法定理由才能请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规定: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1994年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于2014年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第一次李某撤诉,第二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底,李某再次向武江法院提起离婚。期间,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婚生孩子均为在校学生并在学校寄宿,周末随王某一起生活。2015年底,两个小孩曾以其母亲收入不足维持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所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李某每月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共1000元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止。现王某主张两个小孩由其抚养,但要求李某每月支付两小孩的抚养费增至1500元,并提供了两小孩出具的如果父母离婚,其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书面意见。李某表示尊重小孩的意见,但坚持按2015年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等产生矛盾后,均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王某主张婚生小孩由其抚养,两小孩亦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而李某对此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定婚生小孩由王某负责抚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王某主张李某每月支付两小孩抚养费共计1500元,而李某只同意按之前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增加小孩抚养费的正当理由且李某有给付能力,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李某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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