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放弃时效诉讼抗辩权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不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放弃诉讼欠条时效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对义务人享有的权利的处分,故放弃权利的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
2、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该意思表示应向相对方为之,但由于该行为同时为单方处分行为,故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无需权利人同意。
3、由于放弃权利需有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需以义务人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为要件。如果义务人不知道诉讼时效完成、其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则不能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
4、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方式。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视为未届满,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拒绝给付不能成立,义务人负有的债务从自然债务转为完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之日起重新起算。如果义务人与权利人约定了新的还款期限而其未依约履行义务,则诉讼时效期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尽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具有连带性是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但连带性只有在完全债权情形下才对连带债务人有约束力。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之时,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未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享有并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债权已成为非完全债权,不具有法院保护的强制力。连带之债虽由连带之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诉讼时效抗辩权为一种实体权利,该权利的放弃,应由义务人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或者约定的默示方式予以放弃,而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放弃而重新苛以连带债务。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除非其他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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