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入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和孩子的出生证明。办理上户口手续时,还需携带孩子的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和结婚证。办理更名手续时,需由父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出生后需要申请入户的家庭,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进行办理。如果其中一方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将会直接影响到孩子无法正常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办理上户口手续时,要携带孩子的出生证明,孩子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材料齐全当场即可办理。办理更名手续时,要由孩子的父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孩子的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子女与父母间关系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等。
户口更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户口更名属于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决定和使用,若未经他人允许擅自进行,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为了保障孩子的权益,办理户口和更名手续时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且不能擅自进行。否则,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行为。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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