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属于实体权利。
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权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是通过获取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的权利的标的物的财产,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有别于诸如财产保全等体现在诉讼利益上的诉讼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及债权人债权,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3)代位权为法定权利。
代位权重要的依据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向非约定的权利。代位权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具有从属性,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人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失而消失。
4)代位权为管理权。
代位权的内容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权利。代位权的后果为改变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债权人代位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但并非单纯的管理权。单纯的管理权无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而发生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管理人均需从本人利益出发而为事务之管理。而债权人依其代位权而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出发点正好相反,行使代位权客观上有利于债务人,实际上是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而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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