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同意在简易程序审理期满后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期间届满,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判期间,经本院院长批准,审判期间可以延长。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延长后的累计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判期间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的组成和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审判期间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这里的派出法院包括永久设立的人民法院和为方便审理案件而临时派出的法院。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审判级别。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基本一致,能够提供可靠证据。人民法院不需要调查取证来判断事实、澄清是非曲直;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即谁是责任承担者,谁是权利持有人;小争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曲直、责任和诉讼标的没有原则性分歧。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改为简易程序。本内容是对简易程序规定的新增,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对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移送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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