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
时间:2022-03-06 09:33:01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否让与和继承?

一般认为,离婚所生之精神上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身之专属权,尤其是权利行使上之专属权,即权利之行使与否,专由权利人予以决定,在未决定前,虽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一经决定行使,则与普通财产权无异,具有移转性。精神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被害人为聊慰精神上之痛苦而为之个人的、主观的请求权,因此痛苦之有无及痛苦之程度,须基于被害人本身的主观判断。被害人所受之痛苦,随之死亡而消逝,因此,此请求权不可让与或继承。德国、法国及瑞士等也都规定被害人如无请求,则不能继承。但一旦离婚所生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认或已起诉者,即表示被害人已有行使请求权的意思,则此专属权已转化为普通债权,自是可以转让与继承的,此谓之专属性之解除。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精神损失费要看实际遭受的精神损害的严重性,一般由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赔偿包括身体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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