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形式的合同只要经过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法,则都是有效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合同均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从合同的生效要件来看,并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要以何种形式呈现才是有效合同。因此,合同只要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法。则合同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扫描还是打印,实体还是网络的都是有效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合同成立是否需要特定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根据《民法典》第1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时即时成立,也可以在受要约人承诺时成立。根据《民法典》第478条,行为人没有特别意思表示的,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成立的形式并非必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总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各种形式的合同均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成立的形式并非必须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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