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部分继承权必须公证吗
时间:2023-06-21 15:46:56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放弃部分继承权不一定需要公证的,如果放弃继承权的,是需要提供书面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提供的情况下是属于接受继承的。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等违法行为。

一、放弃部分继承权必须公证吗

放弃部分继承权不一定必须公证。放弃继承权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是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1.继承人实施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后两种情形,被继承人表示谅解的,不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这种丧失只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继承权的丧失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n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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