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传销行为受害人这一概念时,应注重考虑以下几项关键因素:
首先是参与者是否明确知晓自身正参与传销活动;
其次,能否证明参与者是否主要通过拉拢新成员来扩大组织规模;
第三,是否从参与的过程中获取了诸如返利、佣金之类的经济利益;
第四,参与者在整个活动中的参与时长以及期间的活跃程度如何;
最后,购买虚假产品的次数多少也将作为重要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参与者在缺乏自主选择性的情况下被迫参与了传销活动,并且继续参与该项犯罪行为,那么即便其仍在不断地发展下线,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受害人。
因此,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我们必须全面权衡上述各个因素,尽可能准确地识别出真正的受害人,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刑法》224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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