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或单位:单位编码:
身份证号码个人编码
姓名出生年月年月性别
户籍性质家庭地址联系电话
补缴原由
□1、本人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后延条件,要求将原按月缴纳的低标准养老保险费,补缴为基本养老保险。
□2、本人要求将低标准养老保险转为基本养老保险。
□3、本人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出本市,需要进行转移补缴。
□4、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社保机构
意见
□1、经核查,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规定,同意本人申请,允许转为基本养老保险。
□2、根据《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规定,同意本人申请,允许转为基本养老保险。
□3、根据《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7号)规定,同意本人申请,补缴后允许办理转移手续。
□4、
经办人:复核人:社保机构盖章:
年月日
补缴明细补缴时间:年月——年月,计个月。
补缴基数:
补缴金额:
其中:单位:个人:
经办人签字:申报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1、申请人随带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以及《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其中申请人原办理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的,随带原《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先补后延申请表》;
2、本表一式二份,本人、社保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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