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什么条件才算自首?
时间:2023-05-07 08:41:18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认定自首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必须接受审查和追诉。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自动投案的实质,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具备将自己主动置于办案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的意愿,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的情况下,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就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犯罪以后,主动报案,明知他人报案,没有脱离现场,没有拒捕行为,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期间,主动交代没有被发现的罪行,认定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只要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构成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特别自首对于行为人到案方式不做要求,其考察的是行为人是否如实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对于“其他罪行”仅限于不同种罪行,具体以罪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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