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
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什么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量刑标准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量刑标准:
1、行为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相应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单位犯本罪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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