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犯罪主体须已有实际控制他人财产的事实存在,诸如代为保管等情况皆可视为占有手段。
然后,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非法吞并他人财产的故意倾向,即意图据为己有而非妥善支配与处理。
最后,所侵害之财货价值需达到一定程度的规模,同时在权利人提出索回要求后仍拒绝归还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