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2、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
答: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指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办丧事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指为了保证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退职养老后死亡、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存在发放标准、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规范。《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
3、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第16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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