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乙方(即给付定金的一方)由于自身原因未能成功与甲方(即收受定金的一方)签订商住房销售协议,则乙方无资格请求甲方退回所交付的定金;
反之若甲方因为其本身的原因未能与乙方签署商住房销售协议,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然而当双方当事人无法追究彼此责任时,致使商住房销售协议无法达成,在此情况下卖方有义务向买方退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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