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华财讯修订草案规定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2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建议,规定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经过2年即为不可抗辩,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此规则对于长期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因此,被保险人在对一些问题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该注意有效时间,防止自身利益受损。保险专家郝演苏表示。
据了解,在保险业实践中,索赔、理赔以及保险合同转让等领域目前存在大量纠纷。据此,草案对保险合同内容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包括: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
修订草案将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中的投保人过失调整为重大过失,规定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期限,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和规范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护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针对沈建忠较为普遍理赔难的现象,修订草案在三个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针对现行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理赔的规定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保险标的转让时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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