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子不能修好,我们可以起诉吗
时间:2023-05-08 09:52:42 2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房子不能修好,我们能起诉吗?我们可以直接起诉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因主体结构不合理,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实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支撑。”这里所谓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未经经验验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房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质量资质文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等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并出具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因此,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检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

出卖人未出示该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表明该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造成的交货延误由卖方负责。出卖人逾期未通过房屋验收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二是交房后房屋质量不合格。所谓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是指不合格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如果建筑物在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中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位的施工质量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因此,《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必须保证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必须提醒买方,委托检验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委托检验的机构必须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法院申请指定检验机构,否则,一方委托的检验机构未经另一方认可的,检验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对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责任。《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修理;出卖人拒绝修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在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这里的质量问题是指一般的质量问题。所谓质量通病,是指不影响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房屋购买者正常生活和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面、墙体渗漏、渗水、空鼓、开裂、砂光等。墙面、面砖、油漆等饰面剥落,卫生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电线漏电、灯具脱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等。《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下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基础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五年,卫生间有防水要求,房间和外墙防渗漏;

(3)供冷供热系统有两个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有两年。”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从交货日期算起对于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买受人应当要求出卖人在交付房屋前对明显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为购房者在接受房屋时,一般都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者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收到经验后,他们确定没有质量问题,然后再办理入住手续。

如果房子有质量问题,你应该立即去找开发商,要求得到有质量问题的地方的书面确认和公章。对方解决问题后,你可以办理入住手续。如果短时间内无法解决,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要求出具书面证明。

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内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拒绝修理或延误修理,买方可以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修理期间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由卖方承担。三是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这种情况既不是主体结构质量明显不合格,也不是一般的保修质量问题,而是前两种情况之间的第三种情况。如何理解和把握“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在提出索赔时应更加谨慎。是否属于“严重影响住宅正常使用”的情形,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或者司法实践中的鉴定进行综合评价。首先,要看房屋质量问题能否通过修缮解决。如能通过修理解决,卖方应承担修理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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