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帮信罪所涉及金额的判定标准,并非仅仅依赖于涉案金额的规模大小,而是需要在众多复杂因素的综合考量下进行判断。
一般的情况是,犯罪分子涉嫌为超过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各种形式的协助或服务;
或者支付结算总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
或者通过投放广告等多种渠道为相关犯罪行为投入资金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
或者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到类似的犯罪活动中;
或者被其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后果等等。
这些情况都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帮信罪的要素之一。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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