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time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员工当月取得全年-次性奖金-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time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年终奖计算税率
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起征点,则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3500-当月工资),若高于3500,则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其次,将应纳税所得额除以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出所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缴纳所得额(含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元;
全月应缴纳所得额(含税所得额)超过1500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全月应缴纳所得额(含税所得额)超过4500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元;
全月应缴纳所得额(含税所得额)超过9000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全月应缴纳所得额(含税所得额)超过1500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2755元。
由此可见,年终奖计算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计算税率其实是一样的,实行分阶段税率。并且以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您有遇到与年终奖有关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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