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重大疾病范围
恶性肿瘤(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脏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糖尿病(合并感染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高血压病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类风湿病(活动期)、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室衰竭)、脑出血(包括脑梗阻)恢复期、慢性病毒性肝炎
原则上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原则上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的部分,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职工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经医院盖章后的医院(门诊)个人费用支出清单的原件、复印件,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报销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四)职工配偶或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需提供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及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
(五)家庭收入证明。职工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也可以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没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镇(街)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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