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不去交通签字
时间:2023-03-08 08:12:16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代表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可,这只是交警部门的一种送达方式。交警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有两种方式:

1、直接送达,即由当事各方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后交与当事人;

2、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可在七日内通过邮局邮寄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书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内容写清复核请求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当事人是否签字,对以后事故损害索赔都不会受到影响。

一、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与机动车相撞责任如何划分?

1、责任划分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申请复核。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

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民事证据,从证据种类上来说属于书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向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一个制作证据的行为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不能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来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在法庭审理时通过自行对责任划分进行举证促使法庭不采信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几次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有一次复核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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