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具体都有什么
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具体如下: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监护人责任遵守的原则是什么
指定监护人时,就当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三、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有被监护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这一要件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须实施侵害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3)被监护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须是他自己独立实施的行为。
(4)须被监护人实施了对他人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的侵害行为。被监护人在实际上有无识别能力,不影响监护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2.受害人须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事实。
3.被监护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受有损害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监护人有过错。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免责事由,即推定其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n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n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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