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拆迁补偿事宜,其主要涉及到如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是被拆迁房屋本身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用,这部分资金用于弥补因拆迁所导致的房屋所有权丧失者的损失,通常会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房屋的折旧情况对房屋进行等级分类,然后再依据相应平方米价格进行详细计算;
其次是搬迁周转补偿费用,其主要功能在于解决由于拆迁而引发的居民生活居住问题;
最后是奖励性质的补偿费,此项费用通常用于激励那些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并愿意尽早搬离现住房的房屋拥有者。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性质的土地拆迁所得到的补偿额也是有所差别的,大概可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此外,在对房屋进行补偿时,还需要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现状来确定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就城市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言,其补偿依据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以此两大因素为依据计算出具体的补偿金额。
而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来说,则需要参考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等多项基础信息,最终计算得出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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