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赴港澳探亲
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1、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领取和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
2、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属集体户口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3、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4、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签注手续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并提交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5、被探望人是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被探望亲属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复印件规格为A4纸)。
6、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及其随行家属,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学、就业、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复印件规格为A4纸)。
7、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复印件规格为A4纸)。
8、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在办证大厅内统一采集人像,并交纳证件费。
9、十五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身份证、受理通知书和发票方可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证照,或按照自己选定的方式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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