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债务转移是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方,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债务加入是第三方加入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来,同时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债权人接受即可。
二是债的承担主体不同。
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加入中,债务人地位不变,但合同的义务主体中加入了第三方,与债务人连带的承担责任。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债务转移中,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债务加入中,在原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责任,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只有保证人通过书面的形式明确地提出保证的意思表示,保证合同才成立。而债务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单方承诺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债的加入,其并不以书面为成立要件。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1、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2、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证期间的保护;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先后;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债务加入人承担债务后,是否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现行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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