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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有哪些区别?债权加入条件是?

2024-05-29 2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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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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