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减得过少,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的改造;减得过多,又会妨碍原判决执行的严肃性,难以做到罪责相适应,也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因此,减多少必须要有一个限度。我国对减刑的限度,因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表现为:
1、对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
3、对于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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