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财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还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当事人财产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逐段列举。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识别合同欺诈仍然是一件比较复杂的事情。本文结合办案中遇到的一个实例,对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案件:1993年11月至1996年4月,高某在担任某公司经理期间,分别与8名公司销售人员张某,吴某使用虚假履约能力,保证货到付款等欺骗手段,部分履行合同,骗取全部财产,,以项目急需货物为理由出具无资本担保的银行委托书草案,11起案件中,骗取了无锡、张家港、浙江、宁波、绍兴等11个市县单位的外墙砖、花岗石、地板等,价值八十七万多元。所得赃物大部分由高某低价出售或付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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