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的区别在于主体是物还是债。如果主体是物,就是担保物权。如果是债务,就是担保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担保债权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实现物的担保;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物的担保,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有:
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设立债权的目的是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独立主权,担保物权多为从属权;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房地产,而担保物权不是;
4、对客体价值形式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没有影响。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的影响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由于两者都是物权。很容易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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