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潜逃和携带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即将被揭露或已经揭露,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躲藏和逃离的行为。而携带则是指行为人在潜逃过程中,将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等物品随身携带,以便于日后的逃跑和隐藏。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二者缺一不可。因此,在认定贪污案件时,需要同时考虑携带和潜逃的情况。
潜逃是指行为人发现犯罪事实即将被揭露或已经揭露,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躲藏和逃离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认 定 挪 用 公 款 逃 逸 的 三 个 关 键 要 素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根据司法解释,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三个关键要素:1. 挪用公款;2. 归个人使用;3.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
首先,挪用公款罪中的“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挪用为个人使用,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房产等。其次,“归个人使用”意味着挪用公款给特定人员使用,而非用于单位或国家的正常开支。最后,“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是指挪用公款后,行为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目的,谋取个人利益。
若行为人同时满足这三个关键要素,则可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此过程中,行为人需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挪用公款且数额较大,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进行非法活动。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行为人同时满足以上三个关键要素,则可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对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
总结:潜逃与携带是潜逃罪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构成挪用公款罪需要满足三个关键要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若行为人同时满足这三个要素,则可以认定其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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