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与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实施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全国企业改革重组正在有序深入进行,并取得初步成效。然而,企业改制中的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债务处理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往往成为一些企业逃避债务的借口,极大地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本文仅就如何防止企业改制中的逃债作了粗浅的分析,分析了企业改制中逃债的主要案例,认为破产制度是一项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使其破产的法律制度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平的偿付。破产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时成为一些企业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如**针织总厂破产案,**针织总厂欠中国**租赁公司1.95亿日元,用于租赁融资租赁设备。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针织总厂支付租金及利息。但二审宣判后,针织总厂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针织总厂宣告破产后,租赁公司损失2.75亿日元。无独有偶,就在**针织总厂申请破产的6天前,重庆出现了一家“***工业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687万元,但愿意投资4000万元收购**针织总厂。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者同意,清算组与**实业公司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协议。原**针织总厂继续工作,但全部债务被清偿
(2)“母公司”裂变,“暂停”债务
企业分立是分散风险或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有效途径,并设立独资企业,控股或参股子公司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但也有一些企业在进行企业改制时,将原有资产全部或大部分投资于新公司。所有的雇员都被安排在新公司工作,而公司只保留一个空壳来应付债权人。相应地,一些企业以设立小型核算单位的名义,采取分业经营的方式,将原企业分割成若干个企业,或将原车间、部门的地位提升为法人地位,划分产权和债务,使债权人面临空壳矩阵,从根本上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注册资本1687万元,但愿意投资4000万元收购**针织厂。未经债权人会议授权或者同意,清算组与**实业公司签订了破产财产买卖协议。原**针织总厂继续工作,但债务全部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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