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稽查办法
时间:2023-12-04 02:52:52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

(1)基本情况

M市公交总公司是市公用事业局下属的一家公益性、服务性企业,主要经营市公交运输,拥有交通车辆510余辆。总公司下设4个分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目标管理,各分公司实行报账制,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目标管理是以收入核定费用,各分公司对车组实行单车指标承包,对司乘人员采取多拉多得的政策。总公司只掌握对分公司的拨款情况和收入情况。

市地税局稽查局于1998年3月对该公交总公司的纳税情况实施了全面稽查。稽查人员按规定向公交总公司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随后稽查人员开始对其实施全方位稽查,并重点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在检查中,稽查人员主要采取顺查法及详查法对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1997年财务决算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分析,发现该企业按工效挂钩形式提取工资,且数额较大。根据这一情况,稽查人员重点检查了与工资有关的会计科目,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下属分公司有意做假工资表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于是,税务局决定对该企业立案稽查。

(2)违法事实

鉴于该企业的核算形式特殊,在总公司无法核实,于是稽查人员深入其下属分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

稽查人员首先对一公司进行了检查。一公司共有人员527人,其中:临时工77人,合同工122人,全年工资总额2877568.90元,表面上看人均工资只有455.02元,工资不高,没有超过起征点,从账册上很难看出破绽。稽查人员便直接从工资表入手,开始了大量的核对工作。由于临时工人员多,流动性很大,所以核对工作非常繁锁,但是稽查人员并没有因此而产生畏难情绪。审核第一遍时,没有发现问题,但是稽查人员根据自身多年的查账经验判断,工资表里一定有问题。稽查人员又重新审核工资表,终于发现了一点蛛丝马迹,即企业在一月的工资表中有相同的名字重复出现,这引起稽查人员的高度警觉,便询问会计是否是同一个人,会计说是二人重名。当稽查人员发现第二个、第三个相同名字出现时,稽查人员便确定其中必有文章,于是不动声色地随口问道:“你们单位有几人同名同姓?”会计等人不知何意,以为稽查人员只是随口问问,就回答说只有一人。这时稽查人员已经心中有数,便继续核实,共查出37人重名,会计等人眼看问题败露,只好承认了公司为少扣缴个人所得税,作出两份工资表领取工资的事实。原来该公司将司乘人员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人员,将其工资分解,作两份工资表,将工资高的人员分两次作表,混入合同工人和临时工人工资表内,增加了问题的隐蔽性。

在掌握线索的情况下,稽查人员分别对二、三、四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同出一辙,经过检查,最后共查出公交总公司偷逃各人所得税12737.09元。该企业法人代表封某和有关财务人员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表示服从税务机关的处罚,今后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学习税法知识,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税款及罚款。

(3)处理结果

稽查人员针对该公司存在的以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个人所得税12737.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作出处以所偷税款五倍的罚款,计63685.45元。

【分析】

通过对该企业的稽查,反映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是当前税收征管较薄弱的方面。具体表现如下:

1.税法宣传不到位。一些新出台的税收政策不能及时贯彻传达给扣缴义务人,从而导致扣缴义务人因不了解代扣代缴政策,以及不按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税务稽查深度不够。个人所得税由于计算工作量较大,而且额度较小,因此历来是稽查工作的“盲点”,从而导致企业产生侥幸心理,通过各种手段加大该税种的稽查难度。

3.稽查力度还应加强。对有意不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企业,稽查力度还不够强,使专项检查流于形式。

在今后对个人所得税稽查过程中,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针对部分扣缴义务人对税法有关规定了解不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纳税意识,明确其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后果,从而使其自觉主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强化稽查,堵塞漏洞。税务稽查部门在对企业实施的检查中,应当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尤其应加强对有关原始工资表的检查,力争查深、查透,不留死角。这样才能够使偷税者不再抱有侥幸心理,从而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

3.加大稽查力度。加大对偷税分子的处罚力度,加强同司法机关的配合,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偷税分子应当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n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n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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