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在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时间:2023-06-30 20:33:39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若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若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有专属管辖权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条款是无效的,约定的管辖法院是没有权利进行管辖的。若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到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即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出卖物、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买卖合同内容;

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这点容易产生纠纷,如何认定出租人是否干预选择租赁物?这是承租人对出租人抗辩租金的一个理由;

租赁物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归属出租人;

租赁物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于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所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承担;但是出卖人的质保期内维修义务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点民法典没有规定,但根据租赁物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清楚质保期内的维修保养义务;

承租人: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出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买受人的权利。

租金: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出租人享有选择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承租人支付大部分租金,无力支付剩余租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大于剩余租金价值,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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