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不具有惩罚性,不属于行政处罚。
一、抽血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对于当事人进行的抽血行为是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出于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等目的,而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行为。抽血并不符合该定义。
二、登记保存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调查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因此,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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