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2013年3月15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100万元(采购价格亦为100万元),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7万元,并已经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月18日经检测该等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境外供应商同意退货并返还全部100万元货款。本公司现准备退货。
请问该等货物已经抵扣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还是可以继续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货物后退货的,原进口货物时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不属于“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额,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提示:《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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