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物证是否是直接证据取决于他能否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的特点是以物体的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及其位置反映某些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证据: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受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鉴定、侦查实验等记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只有经核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什么是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拭、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在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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