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公安机关的申诉
在侦查阶段,主要是拘传和网上追逃方面的申诉。
1、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对当事人了解情况的,可以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处所接受调查询问。经两次传唤,当事人不到公安机关或指定的处所接受调查询问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适用拘传措施。
在这个阶段,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拘传不服的申诉。其一是公安机关没有经过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公安机关未采取合法的传唤措施;其二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立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网上追逃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规定,公安机关对适用拘传无法通知到案的、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拘传。但目前有些公安机关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有一定的随意性,往往是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出一纸传唤证,之后也不管嫌疑人是否会到案接受调查询问,就直接把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了。网上追逃后把犯罪嫌疑人放到了一边,就是嫌疑人到公安机关内办事也无人过问。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自己应该举证证明,其一公安机关仅发出一次传唤通知;其二是自己没有躲避公安机关的传唤。
3、申诉机关
控告申诉部门是犯罪嫌疑人不服对自己处理的申诉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把犯罪嫌疑人网上追逃后一般不愿意主动纠正错误,这时需要被错误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向市局的控告申诉部门申诉,借助市局的力量来达到申诉的目的。
二、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申诉
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害人不服法院的判决,即可持生效的判决书向检察机关的控审部门申诉。
不论向哪个部门申诉,申诉人都应该做到如下几点:①写出规范详实的申诉状;②收集确实的证据材料。
三、律师都不愿参与申诉过程的原因
在公安侦查阶段,当事人要申诉,肯定要诉说公安侦查人员对自己的不公正对待。俗话说,是告公安。而要在公安机关内设的控审部门申诉,侦查部门与控审部门同在一个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申诉的难度可知。虽说我国已出台了行政机关纠错工作条例,但自古以来有几人能自己操刀解自己的毒的。若是把对公安侦查的控审部门独立于公安机关之外,则控审肯定会是另一番景象。
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原告向检察机关申诉,相对要好很多,至少检察机关容易受理。检察机关受理之后就会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当事人的诉求。
申诉难,诉讼法及律师法都规定了律师的申诉权,但基于申诉的成功率极低,故多数律师都不愿意为之。此缘于目前的制度设计之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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