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统筹范围内)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险金,是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
缴费对象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基数是当地养老保险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所在省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所规定的月缴费工资额。缴费工资分为三个档次,即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300%缴纳。
参保单位按照申报缴费工资数2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申报缴费工资的20%缴纳,职工按8%缴纳。其中职工缴费基数的8%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筹养老金是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确定的月发放标准,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缴费年限越长,发放额越高。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以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确定的月发放标准。由于每个退休人员计发月数是固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越大,发放额越高。
有视同缴费年龄的退休人员,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还要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过性养老金是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确定的月发放标准。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的连续工龄。就河南省而言,自1995年1月1日起建立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是指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保的城镇企业职工,1995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人员只有实际缴费年限,退休时不再有过渡性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需具备两个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十五年。
各类城镇参保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国有企业女干部55周岁;特殊工种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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