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多次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并不会遭到刑事审判。
究其原因在于,此类活动并不构成犯罪行为,仅仅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涉及到的范畴之内,依据刑法中明确的“罪刑法定”原则,任何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应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对该种犯罪行径进行量刑定罪;而如果法律没有直接明确规定某类行为为犯罪行为,那么便不能将之定义为犯罪并加以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