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其中一个去世配偶有继承权吗
在一般的情况下,子女的伴侣并不具备继承权利。
然而,如果某位丧偶的女婿对于他的岳父岳母,已经承担起了主要的抚养责任和义务,那么这位丧偶的女婿将被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这是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的。
这条法令指出,若丧失配偶的儿子或女儿,对他们的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的扶养职责,则可以视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即遗产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继承:首先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其次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时,应先由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不能参与继承;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无人可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老人死后土地归谁继承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分析。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仅能归属该村的村民。
如果子女已经将其户籍迁出本村,他们便无权享受该村的宅基地权益。
如果农村的父母不幸离世,尽管其子女的户籍已不在本村,但他们仍可依法继承父母所拥有的宅基地。
若宅基地之上已有房屋存在,那么无论子女的户籍是否仍然留在本村,他们都有权合法继承该房屋。
在此期间,只要房屋依然存在,其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就可持续至房屋自然消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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