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索赔事件,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索赔期限内,以正式信函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发出索赔意向书,并按合同规定抄送有关单位。
索赔意向书不需要附上具体的索赔金额及其证据,只需要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达索赔的愿望和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简单描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2)合同条款和索赔理由;(3)提供相关的后续信息,包括表明事件的发展趋势将被及时记录和提供;(4)对工程造价和工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际惯例,索赔有效期为28天。当然,这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索赔期限,也可以根据不同的索赔事项确定不同的索赔期限。
2。承包人应继续施工,同时准备索赔材料。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原则上应继续施工,保留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至终止之日的记录,并要求监理工程师说明是否需要其他记录。同期记录的内容包括:索赔事件发生时及期间现场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拍照、录像、公证;索赔事件造成现场人员、设备闲置情况清单;索赔事件对工期的影响;索赔事件对工程的破坏程度;索赔事件增加的费用项目,人员、机械、材料、有效票据等数量,同期记录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
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全面收集证据。索赔事件的证明材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索赔的成败,是工程索赔的基础。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之前,准备好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承包商注意记录、整理和保存工程信息的各个方面,如施工日志、通信、气象资料、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等照片和音像资料、工程进度表、工程会计资料、工程图纸、投标资料,以便随时提取与索赔有关的证据。
3。提交索赔文件。承包商应在索赔发生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文件,说明索赔的金额和依据。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查承包商索赔的主要依据,包括索赔函、索赔报告和附件三,其中最重要的是索赔报告。(见文末工程造价索赔表)
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造价索赔。一般来说,对于大型和复杂的项目,应该分别编写和提交,对于小型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如果索赔时间相关,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视为第一份中期详细报告,并将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提交进一步的中期详细报告,说明索赔金额和工期的延长,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承包商应在索赔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详细报告,说明索赔总额、延期天数以及索赔的所有证据。
4。工程师审查索赔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在28天内没有给予答复,也没有向承包商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
一般情况下,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后,会立即建立索赔事件的索赔档案,核对承包人同期的记录,并随时向承包人提出意见或要求承包人作其他有关记录。工程师收到正式索赔文件后,将根据事实和合同对索赔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资料和索赔计算依据。
5。工程师做出决定。
在审查索赔文件后,如果工程师认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该索赔将被认为是成立的:(1)与合同相比,该事件已造成承包商工程费用的额外支出或工期的直接损失;(2)事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和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可以就索赔事宜与承包商协商。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工程师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批准赔偿金额和延长工期的天数,并将“索赔处理决定书”送交承包人,同时抄送业主。《索赔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索赔项目、拟赔偿金额或延长工期。“索赔处理决定”通常附有索赔评估报告。索赔将包含在下月进度款的付款凭证中,延长工期将在原合同工期的基础上增加。所有者检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金额超出其权限时,必须报业主批准。业主应根据工期原因、责任范围和合同条款,首先审查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然后根据工程建设目的、投资控制、竣工和试运行日期,决定是否批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要求,以及承包商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可出具相关证明。
7。承包商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决定。
如果承包商接受索赔处理的最终决定,索赔将终止。如果承包人不接受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单方面决定,对索赔处理的决定应采取以下一种方式予以答复:(1)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保留继续索赔权利的意向通知,直至签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为止(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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